展江:《“媒体审判”值得我们担忧吗?》 
“媒体审判”值得我们担忧吗?
对最高法接受舆论监督《规定》的称许和商榷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同时,新闻媒体如果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12月24日《中国青年报》)。
我对这个规定的反应首先是称许,因为它在观念上和制度上都体现了一种进步。在观念上,其内容具有合理性,因为最高法院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确立或肯定了司法报道、评论乃至一般新闻报道和新闻评论的基本标准,那就是国际公认的新闻工作准则———客观、平衡、公正,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值得充分肯定。在制度上,它朝着新闻立法和依法管理媒体的正确方向迈出了一步。
今天的媒体有三类: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都市类媒体、互联网。
在法治比较完善的国家,可能出现媒体审判。对策是社会、行业对媒体的法律和伦理约束(比如法国有“无罪推定”之诉)。在法治相对疲弱的国家,也就是有基本法律制度,但是得不到有效执行的国家,经常出现公权力和金钱干预、摆平司法的情况,中国目前恐怕难以摆脱这个阶段。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制处处长徐迅女士提出了在学界有影响的“徐十条”:(1)案件判决前不做定罪、定性报道;(2)对当事人正当行使权利的言行不做倾向性评论;(3)对案件涉及的未成年人、妇女、老人和残疾人等的权益予以特别关切;(4)不宜详细报道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情;(5)不对法庭审判活动暗访;(6)不做诉讼一方的代言人;(7)评论一般在判决后进行;(8)判决前发表质疑和批评限于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9)批评性评论应避免针对法官个人的品行学识;(10)不在自己的媒体上发表自己涉诉的报道和评论。
总之,我认为最高法的《规定》出台仓促且未臻完善,甚至有明显瑕疵。如果在《规定》制定过程中能够倾听包括新闻媒体、新闻学和法学界在内的有关方面意见(如著名的“徐十条”),情况就会好得多。因此,我建议最高法在适当的时候(当然是越早越好)修订和完善这个规定,而更合适的做法是将它变成司法解释。
——2010年1月3日《南方都市报》